【劉煥明】評論
第一百七十二條(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Tangerine Hsu】評論
民法第172條(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甲沒有叫乙幫他滅火,乙也沒有義務要幫甲),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乙幫甲滅火),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乙不是用油滅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