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雨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
【用戶】努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
【用戶】努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