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乙丙共同毆傷丁,致丁支出醫療費 30 萬元。嗣後,丁有感於甲家貧,乃免除甲之債務。則甲乙丙對丁所負之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僅免除甲之債務,故乙丙仍負 30 萬元連帶債務
(B)丁向甲免除債務,其免除效力當然亦及於乙丙,故甲乙丙不再負債
(C)丁欲免除債務,應向全體債務人甲乙丙為之始生效力,故甲乙丙仍負 30 萬元連帶債務
(D)丁免除甲之債務,甲即不再負債,故在免除甲應分擔之部分 10 萬元後,乙丙僅負 20 萬元連帶債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7204
統計:A(172),B(24),C(59),D(314),E(0)

用户評論

Jasmine】評論

第 276 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默默】評論

民法27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