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評論
A:護漁範圍包括 (一)我國內水、領海、鄰接區(包含禁止與限制水域) (二)專屬經濟海域。 1、未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重疊之專屬經濟海域。 2、與日本重疊之專屬經濟海域,其範圍如下: (1)暫定執法線海域。 (2)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 3、與菲律賓重疊之專屬經濟海域。 (三)太平洋公海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海域。B:護漁範圍內皆可捕魚C:護漁原則第8條第3點 進入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及北緯二十九度十八分以南、東經一二二度三十分至一二六度以西與日本重疊之專屬經濟海域,對日本漁船應依平等互惠原則處理。D:護漁原則第8條第5點 未經許可非法進入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之第三國(未重疊專屬經濟海域國家)漁船,於蒐證確認後,應即押返國內最近或適當之港口,並依經濟海域法第二十條規定,送漁業主管機關依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