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警方逮捕三名縱火少年分別是簡姓少年(十五歲)、許姓少年(十四歲)及黃姓少年(十二歲);雖未釀成大禍,但警方人仍依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根據上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三名少年皆為限制責任能力人,故依法可獲得減刑   
(B)三名少年皆已年滿12歲,故可依照少年刑事案件偵辦  
(C)只要法定代理人願意負擔賠償責任,就不會被移送少年法庭   
(D)無論是否確定犯罪,只要有犯罪之虞就適用於少年保護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8.8. 警方逮捕三名縱火少年分別是簡姓少年(十五歲)、許姓少年(十四歲)及黃姓少年(十二歲);雖未釀成大禍,但警方人仍依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根據上述下列何者正確?         一、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回歸教育、社政體系  本次修法獲得行政機關的支持,給予教育及社政單位1年期間充分準備,於1年後,7到12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二、曝險少年去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翻轉虞犯印記  虞犯制度以預防少年犯罪為本旨,是我國現行少年司法制度特色之一。惟鑒於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因此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因而本次修正首先改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以補足少年健全成長所需,作為司法介入的正當性原則,去除身分犯之標籤效應。縮減司法介入事由:原為七類,減為三類  本次修正並依照本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揭示司法介入事由的明確性要求,刪除現行規定7類事由中的4類,僅餘「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3類行為,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三、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在眾多立法委員積極提案並強烈呼籲行政機關應先對曝險少年負擔起一定責任下,歷經與行政機關多次折衝,建置了行政先行的機制,並為使行政機關充分妥適的準備,規定112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4年準備期間,仍沿用現行機制,得報請少年法院處理曝險少年的偏差行為。在112年7月1日之後,曝險少年將由縣市政府所屬跨局處的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若行政輔導有效,少年復歸正軌生活,即無庸再以司法介入;因此,新制實施後將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的原則,協助曝險少年不離生活常軌,不受危險環境危害。  修正後是以福利補足及權利主體的角度看待曝險少年,因而少年若自覺有觸法風險,可自行向少年輔導委員會求助,體現尊重少年主體權,並稍彌補社會安全網覺察不足之處。四、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  維護兒少司法人權,是保障少年權益重要之一環,不僅不宜與成人有差別待遇,更應依兒少的年齡及身心成熟程度而為合理之調整,以符合兒權公約之要求。本次新增規定包括:1)保障少年的表意權(§38少年法院應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83-1第3項應依少年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2)少年對於司法程序的知情權(§3-2觸法及曝險事由之告知、得保持沉默、依自己意思陳述、選任輔佐人、請求法律扶助、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3)應訊不孤單(§3-1保護者陪同在場)。4)溝通無障礙(§3-1通譯、文字表達或手語)。5)候審期間與成年人隔離。6)夜間原則上不訊問。7)可隨時聲請責付、停止或撤銷收容。8)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少年有陳述意見機會及救濟權等規定。五、增訂多元處遇措施,推動資源整合平台六、引進少年修復式機制 七、恢復少年觀護所之收容鑑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