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ston Jang】評論
稅捐稽徵法為行政程序法之特別法,在租稅法定原則下,稅捐稽徵法有關公法請求權亦有規定,並有優先適用的法效性。 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至於修法理由係稱,如僅退還5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恐未盡周全,爰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1條規定而增修。舉實讓稽徵機關措手不及也疲於因應。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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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評論
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