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所謂正當防衛,指權利人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於不逾越必要程度之範圍內所為之反擊行為。是故權利人雖有正當防衛之權。但是若逾越必要之程度,則仍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所謂緊急避難,就是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肉包】評論
· 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04.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此種行為為何?(A)自助行為(B)正當防衛(C)緊急避難(D)權利濫用修改成為404.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此種行為為何?檢舉(A)自助行為(B)正當防衛(C)緊急避難(D)權利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