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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 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 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A)O(B)X
問題詳情
971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
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
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A)O
(B)X
參考答案
上一篇 :
887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第1次公開招標,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仍應受該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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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 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 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保留不發還廠商。(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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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 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須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 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A)O(B)X
888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A)O(B)X
91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 商名稱及地址,本案仍可開標。(A)O(B)X
973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同條第1項廠商以支付 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A)O(B)X
920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 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 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A)O(B)X
889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限制性招標為限。 (A)O(B)X
92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 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廠商之 限制。廢標後不論有無修改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 48
97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免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A)O(B)X
890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第1次公開招標,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
922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 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A)O(B)X
891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A)O(B)X
975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A)O(B)X
923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 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廠商之 限制。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 關於第
892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A)O(B)X
924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投標文件 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得拒絕。(A)O(B)X
893 機關辦理採購,為保護國內廠商,得同時將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及第44條之機制納入招標文件中規定。 (A)O(B)X
92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 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不予開標。(A)O(B)X
894 機關依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於國內廠商有2家以上時,其減價或比減價格應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 (A)O(B)X
976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 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 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須刊登公報。(A)O(B)X
895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特定之採購,指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標的中屬於採購法第44條第2項適用範圍之項目,並附記依同條第1 項規定得以
926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 未於公告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屬錯誤行為。(A)O(B)X
896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2項所稱適用範圍,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 (A)O(B)X
97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決標後得免將 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A)O(B)X
927預算金額新臺幣70萬元之財物採購,可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 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並以採購法第34 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如有2家廠商提供 書面報價
978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 增加之金額,無須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