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中的小出納】評論
入出國移民法第六條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二、通緝中。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 造或冒用。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
【cutepatience】評論
照法條來看,役男應僅「禁止其出國」而已!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這時你把移民署角色當做一般人就了解了,冒用護照是現行犯,誰都可逮捕。一般人遇到通緝犯,也不能逕行逮捕,要通知警察處理
【tsai_grace】評論
樓上的解釋淺顯易懂,不用背到腦筋打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