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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3條1.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配置於調查保護處。2.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少年事件處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