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uun F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39 條(禁止抵銷之債-因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第 338 條(禁止抵銷之債-禁止扣押之債)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用戶】考上了 謝謝阿!!!!!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禁止扣押之債大部分都是一些被扣押了,則當事人生計有發生困難之虞的債權。 比方一個無兒無女的獨居老人,若他退休金被扣押了,他可能就活不下去了............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抵銷者,債務人與債權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則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之行為。但依債之性職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334條以下參照)第 338 條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第 339 條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