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B)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C)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得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D)債權人對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z】評論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

陳洋翰】評論

第 14 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第 41 條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