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23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
【于神】評論
李敖當年選總統拿1500萬元是怎麼回事 ?
【堅持】評論
第31條(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之金額)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