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3.收件址為二樓以上樓層之郵件,地面層未設管理服務人員者,有關其投遞方式,下列何者符合郵政法之規定?
(A)一律上樓到府投遞
(B)一律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
(C)欠資郵件填寫欠資通知投入受信設備
(D)掛號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twei】評論

郵政法 第 24 條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