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翰】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第三項及第四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院行使彈劾權對象有中央地方公務人員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之人根據憲法本文100條亦得對總統提出彈劾,提議人數為監察委員四分之一
【Ting Hsu】評論
現在監察院不能提出總統彈劾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