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Ⅰ合於第7條至第17條規定申請滅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起)恢復徵收。Ⅱ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