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elsior】評論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總重量逾3.5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Rita Lin】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2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總重量逾三.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