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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01條 (評議之人數)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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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1 下列有關法院合議庭裁判評議之敘述,何者有誤?(A)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B)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C)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D)評議採共識決,以達成一致之意見決定之代號:2513頁次:4-2修改成為11 下列有關法院合議庭裁判評議之敘述,何者有誤?(A)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B)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C)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D)評議採共識決,以達成一致之意見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