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依主管機關規定,下列授信案件何者得免予列入逾期放款列報範圍?
(A)放款清償期未屆滿三個月,但已聲請法院對主、從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者
(B)擔保品提供人兼連帶保證人死亡,尚在辦理繼承期間者
(C)放款擔保品已拍定待分配部分
(D)協議分期攤還案件,未依約償還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4389
統計:A(96),B(73),C(41),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是指銀行貸款的款項,借款人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銀行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的放款。  但為使一時週轉不靈之授信戶得有喘息空間,目前法令另規定如逾期授信戶與銀行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而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列報逾期放款。但在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

【用戶】小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是指銀行貸款的款項,借款人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銀行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的放款。  但為使一時週轉不靈之授信戶得有喘息空間,目前法令另規定如逾期授信戶與銀行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而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列報逾期放款。但在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