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_考運旺】評論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
【小舫】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26條1.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2.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稅捐稽徵法第26-1條1.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一、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三、其他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2.前項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