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有關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之規定,係限制人民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憲法第 15 條之生存權
(B)憲法第 17 條之參政權
(C)憲法第 18 條之應考試權
(D)憲法第 18 條之服公職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4286
統計:A(4),B(1),C(120),D(162),E(0)

用户評論

蘇同學】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715 號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2年12月20日解釋爭點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理由書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