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郵件遞交收件人時,因時間關係而減損其價值者,收件人可否主張損失補償?
(A)不得主張損失
(B)可以主張損失
(C)報由交通部核示
(D)報公平交易委員會核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58308
統計:A(3103),B(69),C(14),D(9),E(0)
用户評論
【用戶】彭喫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