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有擬出售之 A 地,公開標售之公告中註記 A 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乙認定 A 地可供建築住宅使用,乃出價新臺幣 3000 萬元標購,與甲訂定 A 地之買賣契約。如乙後來發現 A 地的註記無誤,但其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依規定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乃不願給付價金,甲則催促乙付款並辦理 A 地的過戶登記,雙方發生爭執。請問在此例中,乙如主張撤銷購買 A 地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總則編的規定應具備何等要件?(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4737
統計:A(238),B(9),C(4),D(15),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