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桂懷】評論
槍砲彈刀管制條例第5條之1: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鄭友仁】評論
參閱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八條
【Te Jung Wu】評論
槍砲6-1第三項應該是行政罰,因為題目沒有特別提到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使用所以應該適用本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