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suanch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民法 英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用戶】温季庭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民法§154 I: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B)民法§155: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