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甲無故以腳踹擊公廁內之隔間門,致該門之門板外框斷裂破損,無法關閉。甲所為應如何論處?
(A)刑法第 138 條之毀損公物罪
(B)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物品罪
(C)刑法第 138 條與第 354 條,二罪想像競合
(D)刑法第 138 條與第 354 條,二罪數罪併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23132
統計:A(541),B(359),C(183),D(28),E(0)

用户評論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何謂「毀損罪」?毀損罪包含損壞物品、建築、文書、債權等。刑法 第 352 條 (毀損文書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138 條(毀損公物罪)

derek801204】評論

甲無故以腳踹擊公廁內之隔間門,致該門之門板外框斷裂破損,無法關閉。甲所為應論處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物品罪。

心如硝子】評論

公廁不是公物......OK好

Lookingbruce】評論

某大立委踹破法務部大門就是算毀損公物罪了(雖然後來撤告)...因法務部大門是有人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