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hirish】評論
一天 8 小時,所以只有(C)可以整除!
【snoopy75smb】評論
義務勞務是因為緩起訴/緩刑宣告時檢察官/法官要行為人付出代價,不能讓行為人白得緩起訴/緩刑好處。易科罰金/易服社勞則是替代刑期/拘役,就是用錢/社會勞動來換得不用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