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8.某甲簽發一紙支票,面額新台幣十萬元整,發票地台北市,付款地為日本,交付某乙充當貨款,則某乙應於發票日後幾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A)15日
(B)30日
(C)60日
(D)沒有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空空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資料來源:票據法§130-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本題發票地台北市(國內),付款地為日本(國外),故沒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