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評論
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13Ⅱ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即是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所為部分行為是有受到限制的,但並非所有的事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也並非所為的行為均有法律上的效力,此項規定那是保護滿七歲以上的未年人,避免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而使其為財產上的給付或約定而遭受損害,故限縮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法規名稱: 民法 EN第 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