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某公司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四百萬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一千萬元(均已加徵百分之十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若該公司分配現金股利五百萬元,其中一百萬元分配給某公益財團法人,則其可減除之可扣抵稅額為:
(A)一百二十萬元
(B)一百五十萬元
(C)一百六十萬元
(D)二百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84615
統計:A(8),B(6),C(25),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 Lee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

【用戶】jenn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稅額扣抵比率:400萬÷1,000萬 = 40% < 上限48.15%分配給公益財團法人股利之可扣抵稅額不可扣除,(500萬 - 100萬)×40% = 160萬

【用戶】slpg700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66-7 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者,不得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股東可扣抵稅額。但獨資合夥不在此限。所以要排除分配給公益財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