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h Chen】評論
(A)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B)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二條明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施行綱要,報行政院核定。」(C)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D)地制法第6條:鄉 (鎮、市) 及村 (里) :由鄉 (鎮、市) 公所提請鄉 (鎮、市) 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王慧婷】評論
(A)地制法第26條第3項(B)地制法第22條(C)地制法第27條第3項(D)地制法第6條第2項
【~QQ要上榜~】評論
§27第3項修正: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感覺】評論
22條已經刪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