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ng】評論
(A)1183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B)1187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C)(D)1174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願得一心人】評論
民法 §1183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風】評論
請問B不適用民法1145條?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