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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不得另給服務費用。第 22 條(A)O(B)X
問題詳情
492.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不得另給服務費用。第 22 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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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評選。第 22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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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如經機關審查同意者,得核實另給付服務費用。第 22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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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方可開標。第 22 條(A)O(B)X
49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至少3家可開標,以增加競爭。第 22 條(A)O(B)X
496.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提升效率,得採不公告之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第 22 條(A)O(B)X
497.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第 22 條(A)O(B)X
498.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第 22 條(
499.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審查委員會並應由委員5人以上組成,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 22 條(A)O(B
50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住民參與、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說明。第 22 條(A)O(B)X
502.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第 22 條(A)O(B)X
50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第 22 條(A)O(B)X
50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第 22 條(A)O(B)X
505.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50%為原則。第 22 條(A)O(B)X
506.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
507.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
508.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規劃服務,其服務內容已包括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等項目,前述項目之服務費用不得採建造費用百
509.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代之,並包括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保險費。第 22 條(A)O(B)X
510.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代之。不包括相關法規所定規費、設計費等費用或除外費用。第 22 條(A)O(B)X
51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第 22 條(A)O(B)X
51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非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辦理者,得準用依該款訂定之辦法之規定。第 22 條(A)O(B)X
513. 地方政府得依地方制度法自行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不受採購法限制。第 23 條(A)O(B)X
514.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通案不採公告方式辦理是不正確之作法。第 23 條(A)O(B)X
515.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無需經主管機關認定
516.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無需經主管機關認定。第 23 條(A
517.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於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前即已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3家以上廠商投標,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第 23 條(A)O(B)
518.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1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
519. 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機關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第 23 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