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有關地方立法機關預算決算職權行使的說明,何者錯誤?
(A)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C)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行政院解釋之
(D)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 3 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0995
統計:A(7),B(15),C(522),D(29),E(0)

用户評論

【用戶】Lina Rain L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

【用戶】joanna11084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 地制法40B 地制法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