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2015年甲之元配去世後,甲依乙女的要求辦理宴會,公開宣布兩人結婚。但因為女兒丙與養子 丁的反對,甲並未與乙辦理婚姻登記,2016年初甲因病去世,留下與弟弟戊共同掌管之家族企 業。有關遺產繼承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死亡時,如已認領與乙所生之子己,則其繼承人有三人
(B)乙得於繼承開始前,主張行使夫妻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權
(C)甲如立遺囑將財產全留給丙,丁可主張不得侵害其應繼分
(D)戊與甲共同掌管企業,應由戊決定甲名下之遺產如何分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951
統計:A(505),B(40),C(276),D(34),E(0)

用户評論

【用戶】哲群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的己,是在(A)假設下提出的,所以只是要選(A)選項的邏輯敘述有無問題?(A)甲死亡時,如已認領與乙所生之子己,則其繼承人有三人這選項是對的,原本的(收)養子與女兒都有繼承權 +此題假設的認領己,共有三人。PS我們常聽到的認養非洲小孩,寄養家庭,這兩個你都不會覺得有繼承權吧。那另外兩個有,"認領" "收養"(領養),就有婚生子女的權力唷。 (B)現結婚為登記制,要登記婚姻才生效。是陌生人呢。(C)應繼分,就我自己好記,可以解釋成"應該繼承的那一分"聽起來好像沒有什麼問題,但如果我拿不到"應該繼承的那一分",我要怎麼行使我的權利?法律上說:「特留分」,"特別留給你的那一分 (應繼分的一半),是誰也不能跟你搶的!(D)是你的財產,你...

【用戶】Raindrop Li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b選項是選項所出的另一個題目題目說到:甲死亡時,如已認領與乙所生之子己,則其繼承人有三人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用戶】秋天裡的一條蟲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法律是特留分,老是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