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下列有關公文「函」的說明,何者錯誤? 
(A)函是各機關處理公務使用的文書,有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之分 
(B)函的本文,一般分「主旨」、「說明」、「辦法」三段:若案情簡單,可用「主旨」一段完成 者,則盡量用一段完成 
(C)「說明」一段,段名可視需要改為「經過」、「原因」等 
(D)「辦法」一段須重複「主旨」的內容,同時加上希望對方辦理的期望目的語,如「請 核示」、「請查照辦理」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82051
統計:A(4),B(12),C(12),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Ya Chin Tze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辦法:1.向受文者提出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2.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故「辦法」一段不須重覆「主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