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民眾甲、乙至鄉公所洽公,該公所對於其大樓所使用的電梯,因預算編列不足,致未作定期安全檢查,結果該民眾搭上電梯,電梯因停電發生故障,懸於第四、五層樓中間,上下不得,經過 3 個小時的搶修,民眾甲嚇得魂不守舍,但無其他身體異狀;惟民眾乙本身有心臟宿疾,因過度緊張,引發心肌梗塞,3 小時後電梯雖經開啟而緊急送醫,然已回天乏術。請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分析甲、乙之家屬,是否可以請求國家賠償?(25 分)參考法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四(略)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六、(略)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第一項執行行為管制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67 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