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C)與動產附合--所有權取得原因
【Ying Su】評論
可是不動產可以拋棄就消滅?? 不用登記ㄇ?
【嚴嘉慶】評論
拋棄僅是物權消滅事由(民764I)修正理由:動產--並應拋棄占有不動產--仍應作成書面並完成登記--始生效力
【鍾萬河】評論
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例如,甲將土地供乙在上面種植水果,設定地上權予乙,嗣候,乙向甲購買上開土地成為該土地所有權人,乙同時擁有該筆土地的所有權和地上權,此時,乙原先之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來源: 聯晟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