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為夫妻,乙妻在與甲夫之婚姻關係中生下一子丙,惟丙之實際生父為丁男,以下何人「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A)甲
(B)乙
(C)丙
(D)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7214
統計:A(26),B(114),C(100),D(11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婚效力

用户評論

Huang-Che Lin】評論

釋字587有解釋,避免破壞他人婚姻和諧

Truly Huang】評論

第 1063  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王國豪】評論

夫妻之一方才得以否認申言之,丈夫才有否認之權

高考上榜再學習(安心豪)】評論

夫妻之一方才得以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