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n Lee】評論
第八十八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解釋/判例】43年臺上570*51年臺上3311第八十九條(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解釋/判例】52年臺上1278第九十條(錯誤表示撤銷之除斥期間)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第九十一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go for it】評論
提醒我自己,錯很多次了<…錯誤意思表示(民法90條)之除斥期間:1年詐欺、脅迫之意思表示(民法93條)之除斥期間:知道1年,最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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