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ursula_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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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五條 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