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之規定,有關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歇業或轉讓時
(B)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C)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D)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1113
統計:A(329),B(1117),C(827),D(4242),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104.02.04修正之第 28 條第 1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2.本法 104.06.03修正之第 4、30、79、86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

Fausto】評論

D 最嚴重,故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liou】評論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