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104.02.04修正之第 28 條第 1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2.本法 104.06.03修正之第 4、30、79、86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
【Fausto】評論
D 最嚴重,故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liou】評論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