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有關緊急安置的時間,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 24
(B) 36
(C) 64
(D) 72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3534
統計:A(50),B(8),C(0),D(44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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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評論

第 57 條 (緊急安置之時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