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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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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26條 (再審之管轄法院)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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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99條 (再審管轄法院)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