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尤睿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第三十五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birdbird74011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第35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標準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及維護,於火災發生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冠逸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 消防法 第35條 VS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4條消防法 第35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標準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及維護於火災發生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4 條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