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say Peyshan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五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一、高級中等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三、國立大學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第 三 條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 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 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 前項採購,得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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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五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一、高級中等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三、國立大學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第 三 條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 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 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 前項採購,得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