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區漁會申請合併前,應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A)須經全體会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B)應於決議後十日內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公告
(C)應於區漁會及各辦事處公告五日
(D)公告應指定超過三十日之期間為異議期間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吳承祐】評論

第 14-2 條區漁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合併前,應共同組織合併籌備委員會第一項之決議,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之者,區漁會應於決議後十日內,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載明事項,於區漁會及各辦事處連續公告至少七日,並於新聞紙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連續公告至少五日,該公告應指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間為異議期間。不同意合併之會員應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向區漁會聲明異議,異議之會員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屆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