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著作權法》規定,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係指 下列何者?
(A)發行
(B)重製
(C)散布
(D)改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5591
統計:A(5),B(280),C(1),D(458),E(0)

用户評論

【用戶】WE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 條.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A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B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C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D

【用戶】佳佳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