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a Rain L】評論
●課予義務之訴分為二類: 一、(怠為處分之訴) 要件: 【應作為而不作為】 【應為行政處分】 【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二、(拒絕申請之訴) 要件: 【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 【應為行政處分】 【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給付訴訟 要件: 【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 【針對事實行為】
【小人兒大冒險 ʕ•͡ᴥ•ʔ】評論
訴願標的是行政處分,所以(A)為事實行為不能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條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Leweikuo83020】評論
第2條(對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訴願)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A是事實行為~CD應該只能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