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有關繼承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
(B)胎兒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名登記
(C)繼承開始在民國 100 年以後,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D)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得由其中一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3831
統計:A(33),B(295),C(48),D(26),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Ⅰ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Ⅱ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用戶】emulous001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